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这已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屋产权证是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被拆迁人持有拆除房屋的产权证的,就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处理一房二卖纠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发生一房二卖时,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违约。此时,受害的购房者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有些时候一房二卖纠纷是不能避免的,但如果购房者一开始能够足够小心谨慎的话,也是可以减少自身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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