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主要介绍了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应由谁担职工的医疗费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咨询:
小王在寿光市一家大型机械公司从事锻压工作,2009年5月21日,在锻压汽车零件时被机床致伤,造成左前臂骨折。事故发生后,小王住院治疗21天,自己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3000元。2009年7月1日,小王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此后,小王因解除合同,享受工伤待遇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遂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2000元。
律师回答:
小王发生工伤事故后,机械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而,小王在此期间内为治疗工伤垫付的医疗费理应由机械公司自己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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