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及时效
1、诉前财产保全是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进行中,判决生效前由当事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讼保全房产担保流程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3、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4、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
三、如何应对法院的诉讼保全
当遇到法院对自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应对:
要注重法院执法活动,及时提出保全异议。《保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一般来说,诉讼保全过程中常见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法院没有及时送达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2)
超标的保全财产;
法律规定:《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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