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一、律师会见内容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
二、涉嫌强迫交易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权利?
(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
(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5)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
(6)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9)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三、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是什么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内容主要有:1.被害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条件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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