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有明确规定,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与民事合同不同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例如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不影响合同生效。
通常,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或盖章时,股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情况外,股权转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的 登 记 与 生 效 条 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 符合法定形式。同时,股东向第三人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符合法定形式。股东向第三人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在签署或盖章后,股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情况。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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