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人出庭可能性大
时间:2023-04-21 18:41:08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连续推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人为何不出庭”连续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近日,记者获悉,为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更有章可循,由最高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共同调研起草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司法解释,已形成一系列倾向性意见。与此同时,全国法院系统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研讨会,10月30日在重庆召开。据悉,即将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司法解释,对医疗纠纷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将出台不少新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人是否该出庭接受质询,是患方最关心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就目前形成的意见来看,更倾向于让鉴定人出庭。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不少患者都要求鉴定人出庭,但鉴定专家只会出具书面答复而拒绝出庭。缺乏直接解释,必然会影响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公信力。对此,调研起草上述《规定》的法官们更倾向让鉴定人出庭。他们表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书面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给予明确答复的,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份鉴定报告。针对医疗纠纷涉及众多专业知识,起草《规定》的法官们还认为,患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由医学专家出庭代为质证。同时,记者从全国法院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研讨会上得知,为改变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不公的问题,专家们在这次讨论会上提出,要在司法鉴定机构建立《鉴定人名册》。他们认为,由法院从《鉴定人名册》中委托、组织专门机构或医学专家进行司法鉴定,这种随机抽选鉴定专家的做法,能遏制人情”鉴定和金钱”鉴定。据悉,鉴定医疗事故的构成,除医务人员有过失外,还要确定这种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大量医务人员虽有差错,但与患者损伤无因果关系的病例,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法律界一直存有争议。如仅仅以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担责”的原则进行处理,对患者来说,是否会不公平?记者得知,起草《规定》的法官们在调研中,对虽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能认定医疗机构存有民事过错,造成民事侵权的案件,倾向于让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而鉴定不认定医疗机构有过失,但认为医方诊疗、护理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案件,起草《规定》的法官们也倾向于按公平原则,判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法学专家质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闻提示: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较之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于《条例》新增了诸如医疗事故的界定依据,促使医护人员提高知识水平,防止出现医疗事故等一系列规定,一出台即被认为是广大患者的福音。但该《条例》实施两年下来,一系列麻烦问题”也暴露了出来。如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仍显模糊和狭窄,患者知情权仍未落到实处等等,特别是如何规范、约束医疗事故鉴定人的行为更引起了广大患者和法律界专家的质疑。质疑一叔叔鉴定侄儿”难保公正昨天,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民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仍属自我鉴定”,其公正性仍无法得到保证。薛*民说,《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变成现在的医学会,只不过是将老子鉴定儿子”改成叔叔鉴定侄儿”。医疗事故的鉴定体制、程序、人员并没有实质性突破,鉴定程序不合理,难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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