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先行申领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后,方能就其商品房项目与购房人签署相应的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房地产开发商明悉自身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却仍擅自与购房者订立认购书或房屋销售合同,则此类行为性质上构成了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3.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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