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1)属政策性用房首次申请抵押权登记,需另提供:上市交易申请表;
(2)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或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抵押的相关文件;
(3)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
(6)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异议登记的申请登记材料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需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另一种观点是既然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登记、救济措施,该证明文件的要求就不需如此严格,最终解决是通过异议登记后的诉讼途径解决。如父母亲房屋,被其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移到自己名下,此时其女儿就转移登记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供了父亲在转移登记前已亡的证明,而这个死亡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我们在登记实务中还会遇到一种较多的情况,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获取的,此时,证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书面声明或单位、居委会等证明文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事项,经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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