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工伤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送医院救治,然后收集工伤证据,申请工伤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法》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工伤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工伤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致残,伤势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鉴定材料
工伤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伤者身份证;
4。用人单位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6。初始医疗记录。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劳动者的受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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