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安置房平时是人头分的离婚后还能分到吗?
时间:2023-07-22 14:25:08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果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在离婚诉讼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分割该房产。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且能够支付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法官会结合房屋的使用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判决其中一方得房产,并由得房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却无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能力,法官可能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产,相应份额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予以确定。如果双方都只想要折价款,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产,对所得售房款进行分割。

(二)如果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不分割房产,只处理房屋使用权,待房屋取得产权后再予以分割。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的使用权,法官会结合房屋的使用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判决其中一方得房产使用权,并由得房一方支付另一方补偿款。如果双方具有共同居住使用的条件,可以判决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如果双方都不想要使用权,法官可能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置,要求待条件成就时另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安置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安置房离婚后分割方式是: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偏向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没有特殊约定是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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