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原则,是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案件审理过程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它明确指出,一宗民事纠纷或案件必须经过两次正式的审判程序之后方可宣告结束。具体而言,这意味着对于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或裁判决定存在异议,则可依法向更高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轮审判。
然而,一旦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深入审查与审理后,当事人若仍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则不得再次提起上诉,而人民法院亦不能再以上诉审程序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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