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决不允许一方向对方实施欺诈、胁迫等手段,且应当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欺骗的手段,使曾某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既违背了曾某的真实意愿,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则,也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全文4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