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第23条中,对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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