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因特别的担保
特别担保,即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担保人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
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说,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担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因此担保人又包括保证人。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和保证人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债务人不能够履行债务时通常就是由保证人按照约定进行履行,而担保人不光包括保证人,还包括抵押人,留置人等。
三、担保人和保证人的区别
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
1、担保可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故担保人的类型中包含保证人;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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