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才构成对品种的侵权。
(一)必须具有侵害行为
就品种而言,如果有人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受权品种,该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所记载的特征特性一样,就构成了对该品种的侵权。由于侵害行为使品种权人失去了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或者由于侵害行为导致品种权人财产损失。
(二)必须是违法的侵害行为
除了有侵害行为存在外,这种侵害行为还必须是违法的。因为有的侵害行为从法律上讲并不视为侵权行为。比如,他人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某个受权品种、农民自繁自用受权品种、强制许可实施受权品种等,虽然也给品种权人造成了损失,但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侵害人必须有过错
从法律上讲,构成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侵害人必须有过错。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是明知故犯,铤而走险,构成侵权;后者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造成侵害行为,贸然行之,构成侵权。两者的主观动机虽有不同,而客观效果却是相同或者相近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对于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过失的轻重不同,应区别对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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