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属之间的收养需要满足具有收养的能力,并且不受年龄的限制。
2、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一、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1、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民法典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
2、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3、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收养。
4、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5、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民法典新添的内容。
亲属之间彼此收养子女,主要是出现在那种没有生育能力的家庭中。这种情况下,夫妻很想要有一孩子,但是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只愿意收养那种与自己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孩子,于是在民间收养中就出现了血亲之间收养的情况,当然这与我们说的那种过继,其实也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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