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只能通过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把政府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市(州)、县和省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2015年5月12日从青海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出台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做出了上述规定。
《改革意见》严格举借权限、举借主体、举借程序和举借规模,其中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在举债规模上,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核定省本级和市(州)以下政府债务规模,并报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市(州)、县举债规模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确定。
《改革意见》明确,对政府债务实行预算管理,将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各市(州)、县要定期统计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同时,《改革意见》还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此外,《改革意见》明确把政府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市(州)、县和省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强化各级政府及政府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确保《意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据悉,《改革意见》的出台旨在加快构建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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