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未签名未付款不会生效,《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等。
保险合同回执就是保险合同生效后,把合同交到手上,得签名证明已经收到和明白合同上的细节,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就是从签这份回执日期起计算,可以有10天冷静期,在这期间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全额退保,否则过了10天再退的话就按现金价值退,所以签名同时签日期,预防业务员把日期提前!回执单应由投保人签字(请注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话则不是被保险人),表明投保人已经收到正式的合同文本,就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做进一步明确和了解,同时意味着“犹豫期”的开始。
一、借款人意外险的责任及其限定条件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指: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这一点有两个限制条件:首先,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其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这一点包括三点含义: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也就是说: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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