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文3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