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抵押给银行,准确说是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标的款项,将所标的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借款人履行债务,还清本息后,再重新收回物业所有权。一般称物业所有权转让方为按揭人,受让方为按揭受益人。可见,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揭受益人经转让成为标的所有者,按揭的基本特征是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标的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即抵押是不转移所有权为前提,抵押权人在抵押标的上设置抵押权作为限制性物权。这一行为中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一旦债务人履行债务,还清本息,获得完整标的所有权。
一、所有人抵押
所有人抵押是指所有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或者存在的抵押权。原则上抵押担保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上,而所有人抵押,是以抵押物的所有人为权利人的抵押权。所有人抵押权具有阻止后手抵押权升进而取得不当得利的作用。
作为一种投资抵押,德国法上的所有人抵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所有人抵押,泛指抵押权属于抵押物所有人的一切情形,被担保债权存在与否,或同一物上有数个抵押权并存与否,在所不问。因而在广义的所有人抵押中,事实上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即抵押权设立之初,就不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在自己的土地上成立的、由土地所有人自己享有的抵押权。这种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在德国法上称为“所有人土地债务”。
二是后发的所有人抵押。即抵押权设立之初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且有被担保债权的实际存在,但后因被担保债权不成立、被撤销、无效、混同、清偿等而归于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时,而归抵押物所有人享有的抵押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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