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流程是:入库;通知发货;开具销售清单;安排车辆运输;出库质检;货物出厂;追踪到货过程;完成货物交付。产品货物交付的概念是指实际业务中公司凭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交付货物的方式有仓库交付货物、船边交付货物、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等。
二、船舶货物交付签署的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一)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二)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3.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应予注意。
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港口条款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应注意: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
船舶货物交付的流程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保证交付货物的质量并且流程逻辑合理,都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可以在货物交付的过程中签署一份交付协议或者合同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产生后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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