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成立的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对以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轻重以及对以后犯罪的刑罚没有限制;
3、后一种犯罪可以在前一种犯罪的刑罚执行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发生,不受两种犯罪之间时间长短的限制。
构成累犯的前罪刑罚和后罪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前后各罪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的,或者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前后罪的要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罪是这三类罪中任一类罪。也即,前罪与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保持一致。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所有罪名。
(2)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而且包括恐怖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2、成立特别累犯不要求的事项:
(1)前后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十八周岁的人。
(2)前后罪不要求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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