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因工作引发的旧伤复发导致职工受伤的案例。根据规定,该职工应视同为工伤,单位应在3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并在员工受伤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工作引发的旧伤复发,这位职工原本在军队服役,因战斗或公务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应当视同为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 作 致 残 是 否 视 同 工 伤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工作致残则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残疾,但并不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因此,工作致残并不一定视同工伤。
在判断工作致残是否视同工伤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残疾程度、残疾对生活和工作影响程度、以及残疾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视同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致残并不一定视同工伤,需要综合考虑。
工作致残并不一定视同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工作致残符合工伤的条件,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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