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中适用合理性审查之透视
时间:2023-06-08 15:03:52 1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解析。作为城市改造、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拆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涉及居民人数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拆迁纠纷成为社会的敏感问题,是热点亦是难点,处置不当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稳定大局,不利于社会管理和满足百姓利益。对拆迁裁决进行合理性审查具有一定必要性。法院在审理中,确实发现合法性审查触角难以企及的地方。如根据相关规定,评估时间点定在房地局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日。由于房价在不断攀升,在签订动迁协议或是进行拆迁裁决时,按照之前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往往不能反映现时房屋的客观市场价值。

行政案件不进行合理性审查的规定对主管部门作出拆迁裁决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客观公正地解决拆迁争议。如果仅仅驳回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拆迁矛盾依然存在甚至升级,判决的社会效果实难体现。在各地的实践中,拆迁裁决的合理性问题早就引起重视,在现行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前提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补偿幅度和安置标准未作具体规定,而由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按此幅度和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这就是依法的涵义,实际上这是一个基础和起点。审查补偿合理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已转化为拆迁主管部门应尽的义务,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审查的标准予以适度提高和调整,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利益。

合理性审查的可能性解析。对于房屋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还是行政案件审理向来存有争议,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以后,拆迁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地位方得以正式确立,迄今拆迁裁决作为行政案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审理已成定局。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平等的关系,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房管局)与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以此为准拆迁法律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一规定为彻底全面地解决拆迁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广阔空间,如果拆迁裁决违法则其效力不复存在,争议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如果被拆迁人不采取复议手段而直接诉诸法院,法院审理拆迁争议实际上等同于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如果将拆迁裁决案件视为内含一定民事性因子,且具有一定可处分性,那么在纯粹的合法性审查基准上辅之以合理性审查是具有一定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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