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在当地起诉的,适用的情况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庭上可以反起诉原告吗
法庭上可以反起诉原告,只要被告符合以下反诉条件,即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牵连。如果被告有任意一条不符合,那么就不可以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地域标准非国籍,答辩期也是30天)(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反之,财产案件原告住所地不能管)(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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