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省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作为各级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依法参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
二、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等人防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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