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如陕北剪纸能手白秀娥与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票印制局)因辛巳蛇年生肖邮票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中,白秀娥以上述邮票侵犯了其剪纸作品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判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7万元,并当面向白秀娥道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白秀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支付了白秀娥经济损失及延期履行金等共计8万余元。
剪纸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是有明确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剪纸作品还符合美术作品的特征,所以又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升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代表,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是这一法律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层面,在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权利保护方面则相对薄弱。对于剪纸艺术,由于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所以问题并不突出,但是对于一些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会出现问题,如此前的安顺地戏署名权案,所以仍需进一步健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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