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补偿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相一致,每年设置一次起补线,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费用(按州政办发[2009]7号文件的规定范围核定)累计在起补线内的不予补助;累计超过起补线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补偿,但最高补偿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①起补线5000元,≤5000元,不予补助;
②5000~6000元,补助50%;
③6000~8000元,补助70%;
④8000~13000元,补助80%;
⑤13000~15万元,补助90%;
⑥15万元以上,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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