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咨询、领取相关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上述单位提供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收受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单;
3、受理单位1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或乡镇府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家庭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5、城区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复核材料及申请人房产情况,复合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6、住房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
材料,审核合格的,购房申请人基本情况网上公示5日;
7、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准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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