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怎么区分
时间:2023-08-07 10:24:17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一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今后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和目的是这两种犯罪最重要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不仅包括主观上的不归还,还包括客观上的无力退还。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的,不能归还的,也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二是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通过侵吞、盗窃、骗取等方式占有公共财产。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文件、账目等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已经被非法侵吞;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是擅自决定使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会采取一些欺骗措施,但一般不采取侵吞、盗窃、骗取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1、贪污罪的行为方式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

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掩盖其犯罪事实,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故在处理个案时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贪污的手段,还应当注意从实质上把握,而不能只看表象。有时候,行为人虽然采取一些虚假手段以应付有关方面查账,但客观上不可能通过这种手段把账目真正做平,公款也不可能被其非法占有,则仍然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方式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因为挪用公款最终还要归还,因此,行为人一般不会采取伪造单据、销毁账目等冲账平账手段。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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