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区别
时间:2023-06-27 20:13:14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无法归还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

2、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一、没有证据是否可以举报贿赂

没有证据能举报贿赂。当事人如果怀疑他人涉嫌贪污、受贿行为的,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或纪检部门进行举报。当事人举报的方式可以是匿名举报,也可以实名举报。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

贪污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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