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二、主、从犯的量刑: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程序部分:1、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即使存在某种联系,如被告人参与数个共同犯罪,或数个被告人没有共谋,但分别侵害同一对象,应分案处理。2、对共同犯罪案件尚未审结,在逃的同案人又被抓获的,应全案合并审理。3、同案人已判刑,对后起诉的被告人的量刑,应将同案人的判决作为重要的参照标准,做到量刑均衡。
共同犯罪量刑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我国刑法量刑原则中规定量刑的根据之一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这就包含了量刑要考虑治安形势、社会民意等因素。《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而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而成的,包括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此,正确地判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必须对犯罪的各种因素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防止片面地强调其中某一方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量刑畸重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
2、对共同犯罪人中的未成年人采用从宽处理原则。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刑法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更是在定罪时的非犯罪化、量刑时的非刑罚化、行刑时的非监禁化及无期徒刑的限制适用等方面,贯穿着从宽处理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从宽处理尤其体现在酌定量刑情节和可以型情节的裁量上,一般以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为原则。
3、应尽快解决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问题。量刑指导意见亦只能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犯罪行为作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估量,将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尽可能细化。但此种估量大多仍然是根据法官的实践经验,在“模糊”中实现。由于法官具有自由裁判权,因此不同的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对同一类型案件的量刑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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