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参与犯罪的人数多,主体的情况犯罪的客观情况千差万别,犯罪名共同犯罪人的表现形形色色,这就决定了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情节很多,对共同犯罪人的刑罚裁量工作难度大。为便于分析,根据罪前、罪中和罪后三个阶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分别加以论述。
1、罪前情节,主要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身份情况如何,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前科劣迹等;
2、罪中情节,主要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故意的形成的作用大小,实际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如何,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犯罪的停止形态如何等;
3、罪后情节,主要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旧案情况如何,旧案后的认罪态度如何,犯罪后有无赔偿慰抚受害人的行为等。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的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像单独犯罪一样,既有法定量刑情节,也有酌定量刑情节,这些情节将共同对刑罚的具体裁量活动发生影响。
从方向上看,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有两种;宽*严。由此,决定量刑情节也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从宽量刑情节是对犯罪人的量刑结果具有从宽作用或者会使犯罪人受到从宽处罚的情节。它包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严量刑情节是对犯罪人的量刑结果具有从严作用或者会使犯罪人受到较为严厉处罚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限于从重处罚情节。
对于量刑情节的作用范围,我国刑法也是有明示规定的。97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法下判处刑罚”。
在罪前情节中,关于共同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最为重要。其中,以下法定刑情节对量刑产生作用:“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共同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的规定,某些特殊身份也可能会发生从重或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作用。在酌定量刑情节方面,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可以以量刑的参考。
在罪中情节中,关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最大,这在前面关于各类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中已有论述,此外,除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外,犯罪的停止形态也直接关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问题,是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定罪情节,同时它也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法定情节。在刑法理论上,犯罪的停止形态有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四种。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一般都是针对单独犯罪的既遂形态规定的,因此,在既遂的形态下,共同犯罪人的量刑与单独犯罪没有差别,直接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裁量即可。对于其他三种停止形态,我国刑法总则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酌定量刑情节方面,有五个主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其一,犯罪的动机是否卑鄙、恶劣,标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其二,犯罪的手段是否残恶、狡猾,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序的不同;其三,犯罪的时间、地点,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其四,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严重与否,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其五,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在罪后情节中,自首、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依据新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酌定量刑情节方面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的态度,是真诚坦白,彻底交代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还是拒不认罪、负隅顽抗、订立功守同盟,有赃不退、毁灭罪证,这些情节也能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量刑时需要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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