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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薛某婚后生有一女。两年后,二人离婚,女儿随母亲卢某生活。婚前,薛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3间、存款6000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薛某一分钱都没给妻子卢某。离婚不久,薛某因车祸身亡,卢某和家人一起料理了后事。薛某的姐姐听说弟弟死亡后,认为其弟弟的遗产应由她继承,遂与卢某发生争执,二人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维权行动
公证员审查后认为:薛某生前无遗嘱且确有财产。卢某与薛某已离婚,财产亦分割完毕,卢某对薛某的遗产已不享有继承权。薛某离婚后,其女儿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薛某的姐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最后公证员为卢某的女儿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法律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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