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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遗嘱起纷争继子女讨继承权

2024-06-27 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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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两位再婚老人相继去世,留下的一处房产和一份遗嘱,使得几个本无血缘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为争遗产而诉至法院。日前,经法院一审二审,终于为他们理清了头绪,辨明了是非。汤师傅和A经过恋爱后,于1968年喜结连理,双方均为再婚。汤师傅原有3个子女B、阿顺和C;A也有一个女儿D。1970年春,D婚后喜得千金,取名淘淘。三世同堂的幸福生活持续了20多年,汤师傅于1993年3月病逝。因汤师傅是柳州市某单位的职工,同年11月,A得以向该单位购买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房屋的部分产权,并享受了汤师傅的工龄补贴。房屋产权一到手,A当即立下遗嘱,写明在其百年之后,该房屋由淘淘继承,其他人不得争执。A还办理了遗嘱公证。1995年11月,A购买了此房屋全部产权。5年后,A因病去世,淘淘继承了这套房子。2004年11月,淘淘将该房屋出卖给其弟E,房产证也发放到E手中。这时,久未露面的B、阿顺和C三姐弟突然出现,纷纷指责D独吞遗产。三姐弟认为继母是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某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部分产权,享受了父亲的工龄补贴和抚恤金,所以他们也有继承权。因此三姐弟将D告上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分割这套房产。D认为该房屋是继父病故后购买的,继父不享有产权,房屋属生母个人财产。D还提出,母亲已将该房屋公证遗嘱给淘淘,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由于房屋牵涉到淘淘的利益,淘淘作为案件第三人也参与了诉讼。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房屋是A在汤师傅死亡后购买的,虽买房时享受了汤师傅的工龄折扣,但依照相关法律,并不能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B、阿顺、C三姐弟没证据证明继母购房时用了与生父的共同积蓄,所以该房屋是A的个人财产,A的遗嘱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三姐弟的诉求。三姐弟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继母的这份遗嘱无效,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该房屋。三姐弟提出,按《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继母的遗嘱既没亲笔书写也没签名;其次,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所以淘淘根本没法律资格帮A代笔书写遗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争议焦点审查后得出结论:由于A的遗嘱是一份打印的遗嘱,既不是淘淘写的,也不是A写的,且盖有A的拇指印,而且依法办理了公证,因此遗嘱合法有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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