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1、是否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2、依法应当办理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是否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
3、是否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条件;
4、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所需材料
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属于区管河道:
1.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份)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2份)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2份)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2份)
备注: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二、属于市管河道:
1.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份)
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2份)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2份)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2份)
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2份)
备注: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三、属于省管河道:
1.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份)
2.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2份)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2份)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2份)
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2份)
备注: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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