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作为机动车类别之一,其与其他类型车辆如电动车等发生相撞事故时,责任认定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下,有任何一方存在过错的,该方将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得按照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按比例来划分相应的责任。
(2)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均无过失行为,那么机动车一方应负担全责;但如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们存有过错的话,应对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进行适度减轻;特别提醒的是,若机动车一方并无过错的话,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事故损失的百分之十。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们恶意撞击机动车所导致的,那么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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