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要求
(1)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当采用内外壁热浸镀锌钢管时,不应采用焊接。系统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管道时,可焊接连接,但管道焊接应符合相关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指报警阀后)管道不能采用焊接,应采用螺纹、沟槽式管接头或法兰连接。
(2)消火栓给水系统管径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连接或沟槽连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径100mm未明确不能使用螺纹连接,仅要求在管径100mm的管段上应在一定距离上配设法兰连接或沟槽连接点。
(3)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当采用法兰连接时推荐采用螺纹法兰,当采用焊接法兰时应进行二次镀锌。
(4)任何管段需要改变管径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异径管接头和管件。
(5)有关消防管道连接方式及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中的有关规定。
2、沟槽式(卡箍)连接
(1)沟槽式连接件(管接头)和钢管沟槽深度应符合《沟槽式管接头》(CJJ/T156-2001)的规定。公称直径DN250mm的沟槽式管接头的最大工作压力为2.5MPa,公称直径DN300mm的沟槽式管接头的最大工作压力为1.6MPa。
(2)有振动的场所和埋地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其它场所宜采用钢性接头,当采用钢性接头时,每隔4~5个钢性接头应设置一个柔性接头。
3、螺纹连接
(1)系统中管径<DN100的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内外壁热镀锌无缝钢管均可采用螺纹连接。当系统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时,其管件可采用锻铸铁螺纹管件(GB3287~3289);当系统采用内外壁热镀锌无缝钢管时,其管件可采用锻钢螺纹管件(GB/T14626)。
(2)钢管壁厚小于<Sch30(DN200mm)或壁厚小于<Sch40(DN<200mm),均不得使用螺纹连接件连接。
(3)当管道采用55锥管螺纹(Rc或R)时,螺纹接口可采用聚四氟带密封;当管道采用60锥管螺纹(NPT)时,宜采用密封胶作为螺纹接口的密封;密封带应在阳螺纹上施加。
(4)管径>DN50的管道不得使用螺纹活接头,在管道变径处应采用单体异径接头。
4、焊接或法兰接头
(1)法兰类型根据连接形式可分为:平焊法兰、双金属焊接、对焊法兰和螺纹法兰等。双金属焊接钢管是一种新型的管材、法兰选择必须符合钢制管法兰(GB9112~9131)、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管法兰用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GB/T13404)标准。
(2)热浸镀锌钢管若采用法兰连接,应选用螺纹法兰。系统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管道时,可焊接连接。管道焊接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消防安全出口指示牌安装规范
一、消防应急灯和安全疏散指示灯必须备有两个电源,即正常电源和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备用电源一般由自备发电和蓄电池供给,如采用蓄电池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200min。
二、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楼梯及其他疏散路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部位,亦须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和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四、疏散楼梯间应用明显标志标明所在部位和层数,使楼内人员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位置,以利于安全疏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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