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征用林地必须先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征用,因此,在占领前批准征用是违法的。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占用、征用林地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的申请。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利用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林地利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使用林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林地补偿协议,与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木和安置补助(不含临时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占用的林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按照《林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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