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2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发放暂住证;2016年12月1日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暂住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公安机关按以下情形办理:
1.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暂住证有效期满15日内申领居住证,暂住登记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申领居住证;暂住登记不满半年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发放《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以下简称《登记凭证),并告知申领人待暂住登记满半年后,持《登记凭证申领居住证。
2.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15日内,不申领居住证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原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3.暂住证有效期满超过15日申领居住证的,应当为其重新办理暂住登记,发放《登记凭证,告知申领人申领居住证。
温馨提示
1、凡在我省申领过居住证跨县(区)或者跨设区的市流动的,在变更居住地住址时,不受办理暂住登记半年限制。
全文4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