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1、双方离婚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应均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属于所有人,不能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过错方判决不分或者少分;
3、离婚后,对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应当协议处理,若是汽车与房产,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是存款可以约定双方享有的比例。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婚前或者是婚后关于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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