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工具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工具的特定性次要体现为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只存在家庭关系,并且体现为受益人身份的绝对特定性。一方面,行为人与受益人是在同一家庭中独特生存的成员,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重大的受益人是弱势家庭成员,次要是妇女、儿童和白叟,此中尤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体现为老婆。
2、行为的荫蔽性。家庭暴力发作在具备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作地普通又多在家里,不为人知,而家庭外部事件普遍被望作是一种集体隐衷,大众对此去去“熟视无睹”,司法机关普通也不自动染指,并且被害人特地是女性,在遭到损害时,宁肯在家饮泣吞声,忍无可忍,也不肯张扬。
3、发作的常常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常常性的行为,是一个工夫缓缓推移的进程,是一个恒久性和渐入性并存的进程。
4、工夫的周期性。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作是有法则的,是呈周期性的轮回进程,包罗愤恨积存期、暴力发作期、赔罪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因而,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重复复的进程。
5、行为的守法性。其守法性次要体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背国度无关维护家庭成员非法权利的法令规则。并且行为人客观上是成心的。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男尊女卑”思维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本源是社会性别歧视。
2、法令轨制上的缺掉。
我国并没有制订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则次要见于《妇女权利保证法》、《民法典》、《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等法令法例中。新《民法典》的颁发标记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度法令的方式呈现。新《民法典》尽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干规则,然而立法上仍是存在良多有余。详细体现在:(1)没有将强制过性生存、残害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则在法令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益者权利的维护。(2)新《民法典》第46条以及《司法诠释(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对因家庭暴力而仳离的受益方付与了侵害抵偿申请权,而对未仳离的受益方并没有提供相干维护。(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白规则,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轨制和法令缘由。
3、救助渠道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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