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内受伤并不是所有情形都可以向商场索赔。
1、如果是由于商场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导致顾客受伤的,顾客可以与商场协商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所费等一系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怎么赔偿。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即在“合理限度”内。
另外,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也要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发生。
2、如果是由于顾客自己原因导致受伤的,则不能要求商场赔偿。
3、如果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则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顾客在商场摔伤谁负责
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根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如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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