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9日,徐汇区消保委接到俞先生的投诉:消费者诉称2008年5月5日定购了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套商品房,但是该公司至今仍未给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尽快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接案后我委同双方进行沟通和协调,最终经协调开发商为消费者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从法律上讲,房屋交付既包括实物交付,也包括权利交付。所以,即使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物交付了买房人,但如果没有将该房屋权利转移给买房人,也不能算履行了交付义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小产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消费者一旦出现开发商拖延办理小产证的情形,买房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房子没有产证,就象人没有户口一样,很多事情做起来比较麻烦,比如没法转让,连出租都得跟房客解释老半天。所以,买了房子务必要及时拿到自己的产证。可有时候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的小产证会迟迟办不出来。当然,不管怎样,总得有个道理,肯定不能遥遥无期!这期限一般来讲是交房后90日。
当然,本案也提醒买房不要等自己的房屋想要出租时才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过了期限还没办好,消费者就该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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