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一方必须是卖方,另一方必须是买方。如果卖方如期交付所有货物,买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需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关于罚息利率。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自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收取利息,直至还清本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交货凭证:收货单、送货单
对于送货单,需有合同相对方的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如果没有,则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经被对方所接收,所以无法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作为供货方如果是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则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物流凭证或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果是自己自行运输,则要保留好相关货车租赁的凭证、过路费凭证等运输过程中产生一系列书面材料。
2、结算凭证:结算单、发票
在双方交易完成之后,供货方最好出具一个结算清单,由对方核对并签字盖章;而作为需方,在对方出具结算清单以后,则需仔细核对清单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这里的异议包括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和对清单内容的异议。
3、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
与结算单相似,作为供货方应当及时出具有关货款结算的书面材料送达给需方,而作为需方则要及时核对,及时提出异议。
从买卖合同的达成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并非需要一方交付标的物才可以达成,而只需要双方在自主意愿之上协商一致即可达成协议,这也是为什么买卖合同应该归属于诺成合同。因此,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说法则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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