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和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指出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相对较弱,需要其他证据来辅助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同时,强调了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对聊天记录的证据要求:
1.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
2.聊天记录需要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才能被视为有价值的证据。一般来说,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并不是很强,因为聊天记录很难证明是不是本人所发,所以一般聊天记录只作为参考,且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辅助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
婚 外 情 聊 天 记 录 能 否 作 为 判 决 依 据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婚外情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然而,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夫妻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其个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婚外情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受到侵害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依据。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婚外情聊天记录可能被采纳为证据,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聊天记录涉及到的内容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其个人财产受到损失,那么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判决依据。但如果聊天记录仅涉及一般性的情感交流,且未涉及财产损失或涉及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或遗嘱等合法财产,那么聊天记录可能不被采纳为证据。
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时,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聊天记录需要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才能被视为有价值的证据。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外情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受到侵害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依据。但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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