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抵押权可以查封冻结。
如果法院对土地拍卖,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拍卖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一、执行房地产抵押案件中查封措施的效力有哪些
查封是指执行法院对作为执行对象的房地产就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处分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查封实施完毕后,查封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查封效力不能消灭,其效力主要表现为:
1、债务人丧失处分权,但仍拥有所有权。房地产被查封后,债务人对该房地产的处分权即被禁止,不得转证或设立其它物权,债务人对该房地产所为的任何有碍执行的处分均属无效。
2、经执行法院许可,债务人可为必要的管理和使用。对房地产的查封权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并非一定要剥夺债务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已查封的房地产在拍卖成交前,执行法院可在必要的范围内允许债务人使用和管理。
3、查封效力所及的范围。对房地产的查封,其效力及于该房地产及其构成部分和从物,并及于查封物的天然孳息,但一般不及于查封物的法定孳息,因为法定孳息往往是需要第三人给付,是债务人对第三人金钱债权或物的交付请求权,而查封权限制债务人的处理行为,并不限制第三人的清偿行为。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1、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3、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