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2)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4)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打击报复;
(5)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应当针对其违法行为事实的不同性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发现无理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徇私舞弊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受理复议申请的建议和追究直接负责该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2)对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报复陷害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向被申请人及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违法行禀报建议,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建议,以及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处理建议提交给有关行政机关后,行政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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