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迟迟不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3-08-07 11:15:10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种情况下,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可取消中标资格,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违约行为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中标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纠正,中标项目金额不超过10%的罚款。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招标人迟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命令纠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这些规定可以搜索《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46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74条。

中标人不签合同该怎样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所以,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首先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其次,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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