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防卫过当如何界定,从立法上看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确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如何正确理解和确立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的观点[8]。
(1)基本相适应说,该观点认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2)必要说,该观点认为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3)需要说,该观点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
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9]。刑法原有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修订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新刑法已经从立法上否定了基本相适应说,作出了可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可以超过,而不强求要基本适应,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且从立法上认定了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对于新立法的规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它在继续强调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同时,通过增加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等字眼,显然拓展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范围,具体地讲,就是取消了要求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及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限制,明确肯定了超过的合法性[10]。注重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基本相当性,而相对忽视了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是我们在适用现行的刑法的规则分析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案件性质时必须克服在观念上的障碍。
需要说主张的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不尽相符,因而也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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